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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民族准则的基本要求 略论清朝民族立法中“因俗而治”的准则

点击:0时间:2019-10-10 01:36:58

王聪涵

摘 要:本文首要论说清朝民族立法中“因俗而治”的准则。首要经过习俗习气、宗教教规和办理准则三个方面,阐释了清朝在民族立法中“因俗”的准则,然后经过剖析大清律法引发的对立,剖析了清朝在民族立法中“而治”的中心。终究得出了该方针的实质意图是安稳边远当地少数民族社会秩序,保护治阶层利益的定论。

关键词:民族立法 因俗而治 习俗 教规 准则

自始皇一统七国以降,我国的向前演进一向伴随着多民族的不断交融。而清朝作为一个由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封建王朝,控制者加强了对各民族的注重程度和办理力度。但一起,很多的少数民族在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开展演进过程中,也早已构成了本民族的一套习气系统。因而,清朝控制者在总体上采用了“因俗而治”的民族方针,而这在清朝民族立法中的表现,首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习气入法

我国每个民族都有着各具特征的传统习俗,这些传统习俗标准着人们日常日子中的行为,乃至有些会构成强制性的束缚,而这些约定俗成的、强制性的习俗也就是“因俗而治”中的“俗”。

在清朝控制的边境内,北有满、蒙,西有藏、维,南有苗、壮等少数民族。清政府虽然测验将这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都划归在中心一起的法度之内,但收效甚微。比方,清政府曾经在苗疆区域强制地推广阔清律,但引发了屡次当地苗民的抵挡,终究不得不规则“苗人与苗人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归结,不用绳之以官法,以滋扰累。”正是由此,清政府意识到在针对民族立法问题时强行改动当地习气而推广阔清律不利于控制,因而清朝控制者针对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法令。“如对蒙古族有《理藩院则例》,对青海的藏族有《钦定西藏规章》,对回族有《回疆则例》,对西南少数民族有《苗例》,对台湾区域的少数民族有《台湾善后事宜》。”[1]

事实上,这些法令条文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当地习气法的收拾汇编,因而可以与当地的前史及其传统习俗相适应。比方在《理藩院则例》中,对蒙古区域规则的处分手法便保留了蒙古族原有的习气。依据规则,牧民犯法,“从私开地亩到越界游牧,从会盟不到、仪制不合到偷盗、诱卖及人命重案”[2],不管民、政、刑, 处分手法都以罚缴家畜为主。由于在蒙古,牧民赖以生存的重要日子来源是马牛羊等牲口,所以罚缴家畜比“笞杖徒流”要有用得多。此外,在诉讼程序及依据准则方面,也参阅当地的习气法作为蓝本,如蒙古和青海区域的少数民族注重“设誓”,因而《理藩院则例》规则:“关于一些依据不足而难决的疑案,答应当事人在所属佐领或管旗章京处‘设誓具结作为判定依据,答应诉讼中坚持神明裁判颜色。”[3]

清朝的民族立法,使得这些传统习气法在保留了民族特色的一起上升成为国家成文法,以其法治其俗,从某种角度上提高了控制者对少数民族区域的控制。

二、崇奉法护

少数民族开展到清朝,不只构成了自身的习俗习气,还具有自己的宗教崇奉。宗教自身及当地带有宗教颜色的相关规则在政治、经济、文明和社会等各方面都有巨大的分配力气,乃至占有了主导位置。

在清朝,有清晰宗教崇奉,并构成相关教规的民族首要是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清代蒙藏民族遍及崇奉喇嘛教,新疆维吾尔族等民族不只崇奉伊斯兰教, 并且遵奉伊斯兰法。清政府遵从“修其教不易其俗”的准则,在不同区域别离采用了不同的法令法规。比方对喇嘛教,“一方面,竭力拉拢喇嘛教上层人士,对 他们踢以封号,处以册印;另一方面,在喇嘛教传达的广阔区域和某些重要当地广建喇嘛寺庙,使其成为宠络少数民族上层人士以麻木少数民族劳动人民的场所。”再比方对伊斯兰教,“鉴于回疆伊斯兰法制影响的深远,清政府也供认或默认了伊斯兰法的适用。对维吾尔等民族的民间威望——阿訇们调处民间胶葛或细微刑事案件的行为也予以认可,不加干涉。” [1]而对释教,政教合一准则、释教和佛法对政治、法令影响极大,所以新立法令标准也竭力保护释教,规则人们“要虔敬、皈依三宝”、“要学习佛法及文字,了解其义理”。

可见,以宗教教法为根底建构起来的民族法文明与在儒家思维根底上树立起来的大清法文明,虽然在指导思维、实体法、法令系统性质和诉讼依据准则等方面存在着显着的异质性,可是清朝在“因俗而治”思维的指导下却较好地处理了两者之间的对立与抵触。

三、准则随俗

在清朝,除了习俗习气和宗教教规,内行政办理准则方面,大多数的少数民族也构成了自己的传统,而清朝控制者在民族立法中关于这些准则的处理也遵从了因俗而治的准则。

在新疆区域,清朝控制者挑选沿袭伯克准则,一起也做出了一些改动,使之“仍其旧名,而宠以天朝之品秩。自三品以下,至七品不等”,一起颁发回疆伯克印信,这样便以成文法的方式清晰了伯克的行政权力和社会位置。在蒙古区域,树立外藩蒙古诸札萨克旗,划定旗界,并规则“各旗札萨克在皇帝的诏令下和《则例》权限内行使自己的各项责任,如定时进京朝觐,准时参与会盟,办理所辖领地,不得私自开垦,确保军需供给,保护当地治安,保护畜牧业出产,定时交纳税赋,审理刑事案件等等。”

清朝控制者在进行民族立法时,奇妙地运用了少数民族原有的办理准则,确保了少数民族上层的既得利益,一起减少了这些法令的推广时或许遇到的阻止。

四、王法不俗

清朝控制者虽然在民族立法中留意遵从“因俗而治”的大准则,可是这种遵从也是有准则的,在一些情况下,清政府也会在边远当区域域强制性的推广阔清律法。例如,在苗疆区域,清朝控制者“渐化其俗”,逐步汉化当地苗民,然后完成“全国一统”的意图。“雍正十二年,控制者依据四川省苗民的实际情况,公布《条奏川省苗疆善后事宜》,对四川凉山一带仍‘授安承爵之女安凤英为长官司,而对川内其他当地则实施流官准则”,就是“渐化其俗”详细表现。再比方,当地苗民有贮藏兵器的习气。这严重影响了社会安稳,因而规则“苗倮蛮户俱不许带刀收支及私藏违禁等物,违者照民间私有应禁军火律治罪”,不只如此,当地喽罗和文武官员均要连坐治罪。再比方清初入关之时,蒙古区域的犯罪率较高,为了改进这一局势,清政府决定使蒙古区域法令内地化。在归纳原有法令的条件下,以《大清律例》作为弥补,逐步使边远当地法令内地化。详细分为赏罚办法和量刑准则两个方面,调整蒙古区域的惩罚和适用范围,渐与中原区域趋于一起。例如《蒙古律书》、《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等法案,以及仿照内地规划的多层审理准则,都是蒙古法令内地化的详细表现。也就是说,在必定程度上保留在当地行政、法令、军事等方面的“俗”,必定是在保护控制者利益和独裁皇权的“治”的前提下。

清朝是我国独裁主义下多民族交融开展的高峰时期,而民族友善与安稳又是固国安邦的底子。清政府的初衷是保护独裁控制,所以拟定任何民族方针的终究意图都是为加强中心集权,稳固皇权位置,保护独裁控制。“因俗而治”方针会使少数民族根本坚持“原生态”,利于当地少数民族承受外来的控制,然后促进社会安稳地开展。一起,清朝控制者也需求保护中心集权的肯定威望,因而,大清律法又少不了对相关法案或办理准则进行必定的束缚,这才构成了如此“恩威并施”的民族方针。清朝民族方针的中心是“边远当地内地一体化”和“因俗而治”相得益彰,这种方针的实用性和可行性众所周知,所以,我国正在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准则,与清朝的民族方针有暗合之处。但实际上,我国着重民族平等,其实质意图是促进各民族一起昌盛,这与清朝保护独裁控制有着底子上的差异。[4]

清政府建议“中外一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对边远当地的管理情绪非常活跃,以到达“屏藩”、“拱卫”的意图;一起,“因俗而治”的大准则让清朝构成了“一国多制”的管理方式。总结来说,清朝的“因俗而治”就是在国家一起准则的大前提下,供认各民族的传统习俗、崇奉教规、办理准则等原生习气系统,然后保护控制安稳。

参阅文献

[1]李云霞.清朝的民族立法特征[J].滿族研讨,2006,(第2期).

[2]杨选第.从《理藩院则例》析清朝对蒙古区域立法特色[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0,(第2期).

[3]赵云田,成崇德.略论清代前期的“因俗而治”[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83,(第2期).

[4]管新春.清朝苗疆区域法令规制的特征剖析[J].兰台国际(下旬),2014,(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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