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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管理

点击:0时间:2020-07-26 00:16:48

刘玉++王晓毅++王晓音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经济的发展进程中,中小企业充分发挥了其经营品种多样性、行业分配广布性、生产经营方式灵活性等优势,已然成为我国的经济新增长点。然而,中小企业一直表现出的积极的发展趋势,并不能够掩盖其在经营规模、企业资本、管理结构、技术能力,以及人才储备等方面较难克服的基本缺陷。

【关键词】反垄断法;中小企业;保护;管理

中小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至关重要地位,逐渐的将要成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主力军。在农村经济生产生活中也处于主体地位。中小型企业是大型企业不可或缺的伙伴和助手。它在繁荣经济、顺畅流通、增加就业机会等各方面起着重要的难以替代的作用。当然,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并不是一开始便被人们认可的,它也经历了从被忽视到重视、从排挤到扶持的转变过程。

20世纪70年代以前,中小企业在理论上受到忽视,在实际生活中也遭到排挤。在这期间以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为代表的中小企业“淘汰论”为主,他认为“大企业会把它的小竞争者从许多工业部门中完全排挤出去”。同时在这一阶段,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走着下坡路。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地位也得到不断地提升。

但是,同中小企业整体的重要地位不相称的是,中小企业的单个个体,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各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中充斥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但是对中小企业进行规制管理约束的规定却几乎没有。对中小企业进行保护的宗旨,是通过后天的努力弥补其先天的不足,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纠正单纯市场“丛林法则”造成的弱者更弱的局面。然而,有些学者却不赞成在反垄断法中对中小企业“网开一面”。他们认为,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宪章”,它的宗旨应是保证竞争过程的公平,使每个市场主体都有平等的机会、地位参与市场竞争,而非为弱者“护航”。

一、反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必要性分析

1、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小,资金少,而在生产要素、效率、资源等方面先天不足,这一内在缺陷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产生明显的劣势,由于运营资金紧缺,导致其科研开发投入能力较为有限,劳动力水平较低致使商品产量小,质量不高,很难形成品牌效应,导致中小企业市场影响力无法提升,再者中小企业的员工整体素质较大型企业低便导致许多管理方面不规范,发展空间也受到限制。在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不仅仅要和其它中小企业抗衡还要应对垄断大企业来势汹汹的压迫。在这种内忧外困的处境,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压力便不言而喻。

2、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及其作用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在各国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凭借其独有的优势,大量分布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各国庞大的中小企业群体也灵活、高效的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在解决就业难以及技术更新创新上作出巨大贡献,日渐成为经济增长的巨大动力。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中小企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创新。因此,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的反垄断法,为对国家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中小企业加以特殊保护既顺应了潮流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 反垄断法中对中小企业的管理

1、明确界定中小经营者范围

鉴于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中并无涉及中小经营者法律界定的相关条款,导致《反垄断法》缺少保护中小企业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对此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应该参考《中小企业促进法》界定中小企业的基本原则,采取定性和定量的复合标准,并结合相关市场的界定因素,在反垄断法律条文中明确界定中小经营者经营范围,使小经营者的主题概念在内涵上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配合,相衔接,以明确保护对象,实现真正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效果。

2、反垄断法适用的范围

(1)国家垄断。一般是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2)自然垄断。如农业、电信、电力、供水、供气等行业一般都获国家特许,但在反垄断法适用的范围之外由国家实行监管。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3)知识产权。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垄断权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和保护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第2款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参考文献】

[1] 刘文华.经济法[J].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S1).

[2] 李昌麒.经济法学[J]. 法律出版社,2008,(34).

[3] 徐士英.竞争法新论[J]. 法律出版社,2001,(05).

[5] 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J]. 法律出版社,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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