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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点击:0时间:2020-06-01 12:55:48

罗桂霞

【摘要】所谓法治,就是一种信念,更是一种追求。法治的本质是规则之治,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权力的边界、规范权力的运行、防止权力的滥用,对执政者行使自由裁量权限进行限制,实现公民权利的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总体规划和建设思路。

【关键词】法治中国;依法行政;法治建设;法治研究

一、依法规范执政行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1、推进程序法治,依法规范执政行为。程序法治不仅是维护正义的生命线,也是依法执政的主要体现。程序法治核心是程序正义。依法执政,首先是要依实体法办事,其次还必须遵守程序法。在中国,能否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法律行为能力之一。因此,依法规范党的执政行为,还应当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才能使他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预测,从而判断出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会对他人产生危害,才能有效地控制自我的行为不进入法律的禁区。从一定意义上说,对程序法治的重视程度是衡量一个政党是否真正依法执政的重要表现。

2、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发挥各种监督主体作用。在我国,以党代政的情况客观存在,宪法对权力的制约没有给予党的权力,使党的法律责任难以确定。党章规定“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和宪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些规定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提供了一些致关重要的原则,包含了制约党的行为的依据。然而,这些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依据,并没有解决对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宪法监督和宪法程序问题,虽然规定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但追究的程序性条款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规定,对党的执政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支撑,缺乏宪法层面的执政党违宪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在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受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人大的监督在我国权力制约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民主党派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党监督的主要力量,因此,应大力支持并保证有效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从而有力地提高党的依法执政的水平和能力。

二、深化依法行政,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1、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位阶的法律,是万法之母。所谓宪法权威,就是宪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理念与理由,尤其体现为宪法对公权力和所有国家生活产生的拘束力和规范力。宪法权威是人民通过制宪权而做出的选择,宪法之外的其他权威必须服从宪法权威,不能超越宪法权威,否则会失去正当性与合法性。所以,要维护宪法的最高性,政府部门权威不能超越宪法权威、个人权威不能超越宪法权威、制度权威不能超越宪法权威。

2、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在美国宪法中有“法律的正当手续”一词,应该是指任何法律的实施必须通过法定正当的程序。“法律正当手续”的功能,就在于限制政府官员、行政执法人员在人民权利上的一切越权、侵权、专横、独裁的行为。而执法者的权力、行为有了监督约束,才有真正法治可言。从法治理论看,法治实际上自始至终是用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设防和限制,而其中法定的执法程序和规则本质上是对行政执法权的限制和约束。真正的法治必须以有效程序强制约束权力。在没有程序保障的地方,是不会有真正的公民权利保障的。法律的公正性很大程度取决于执法程序本身,按照公正严格的法定执法程序去执法,就会尊重自然而然产生的执法结果。

3、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监督和制约行政执法权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来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腐败现象。对有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问责,对因不执法、乱执法、暴力执法、执法不当等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案件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从而有效实现依法行政。

三、以建设法治社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1、确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司法权作为一种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权力,则在于其必须具有中立性、正当性和终极性。因此,确立司法体制,就必须满足司法权的这一特质,才有可能保证司法权的良性运行和司法职能的正常发挥。目前,我国法官的任免体制难以保证法官的真正独立 ,在实践中法官独立的职业人格往往是缺失,无论是权利的行使还是责任的承担都难以得到有效保证。长此以往,法官会把公正这种天职的要求抛至九霄云外。同时,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隶属于行政管辖区域,法院的人、财、物也由地方提供,这就决定了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地方政府的司法工具,成了地方的法院。因此,地方政府必然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法院施加影响,进行干预,而法院也不得不屈从作出有利于地方的裁决。而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来看,审与判分离,主审法官不具有职业上的独立人格,审判程序几乎都听命于庭领导和院领导的行政命令,判决书实际上成了一个行政决定。另一方面,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做法,必然滋长法官的依赖性,因此从责任的承担来说,一旦出现错案,就成了人人有责任,但人人又都无法承担责任的局面。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些具体的部署,为我国确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提供了思路和规划。

2、依法保护公民自由。法治的核心是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法治思想的根源是民主,人民主权,是人民通过立法创造了法,法律旨在保护公民的自由。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一是对国家,法不允许即为禁止;二是对公民,法不禁止即为允许。因此,依法保护公民自由对于国家而言,国家的权力有多大要由法来设定,国家的权力绝不允许有法之外的行为。这是因为国家的权力相对于公民权利来说往往处于强势的地位,如果不用法去规定权力的范围,人民的权利就得不能保障。 因此,只有国家严格依法履行职能,才有可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3、提高公民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简单来说,法治的精神方面主要是指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养成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的习惯和意识。公民法律意识的优劣程度与是否深入普法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应以普法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公民现代法律意识,重点在于对公民权利意识、诉讼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培养。在全社会形成人人懂法、人人遵法守法、全民遵法守法的良好法律环境,使每个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升华于这种法治氛围之中。而要建立法治社会就应当逐步培养人们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的习惯,提高人们依照法律办事的意识,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从而提高公民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那么,实现依法治国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陈永刚.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导报,2011,02.

[2] 赵贤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理思考[J].社科纵横,2010,08.

[3] 蒋德海.舆论监督和法治文明[J].学术研究,2010,01.

标签: 超越 法治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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